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部署,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现公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野生动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公告。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