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德与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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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8日 01:45:42

吉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德与服务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医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医生职业道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爱岗敬业

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不谋私利,不畏风险,不辞辛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把维护病人生命、增进人类健康作为崇高职责;遇到危重病人,不得延误抢救时机;遇有医疗争议要及时报告,自觉维护病人合法利益;保证病案资料、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尊重病人,关爱生命

对待病人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病人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病人的人格为前提。

三、尊重同事,平等相处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之间要识大体,顾大局,互相配合,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团结协作,合力共事。

四、医术求精,慎言守密

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实行保护性医疗。向病人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

五、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颁布的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坚持依法行医,清正廉洁,不以医谋私。要做到:

1、不接受病人及家属、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不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生产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不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不“坐车开药”,不“搭车检查”。

5、不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及在诊疗时间使用手机。

6、不出具与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不相符和不真实的医学证明。

第四条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于职守、病人至上

热爱护理职业,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及平等就医的权力,一视同仁,不以各种手段轻视、侮辱病人及以各种名义私收费、滥收费。

二、勤奋学习、精益求精

严格遵守并执行卫生部有关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护理病历,并保持其完整性、科学性、真实性。勤奋学习,对技术精益求精,及时更新知识,在不断开阔医护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美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做好护理工作。

三、热情体贴、认真负责

热情做好护理工作,注意语言的运用,给病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支持,帮助病人保持治疗、康复中所需的良好心理状态。

四、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同志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主动与医、技、工等人员团结、协调地完成各项医疗任务。

五、科学严谨、慎独守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维护病人的合法利益,为病人保护隐私。

第五条 医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质量控制工作,正确运用医学术语,保证发出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合理采集、使用、保护标本。采集标本时,要告知病人取报告时间和地点。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按时、准确出具检查报告,耐心帮助病人查询结果。

四、对结论有异议的报告要及时复查验证,并提示临床医师注意。

五、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对特殊疑难病例报告实行会诊制度。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4号令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准时开机接待病人,急诊、危重、抢救病人床头拍片随叫随到,指导病人配合检查时,动作要轻柔,不增加病人的痛苦。

七、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对接触放射线等有害物质的相关人员,应做好必要的防护。

八、不私自收取病人的现金及其他馈赠。

第六条 药剂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查对等有关制度。

二、严格遵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个人统方。

三、依法做好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牢固树立为病人、为医疗一线、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反映准确,决策科学,解决及时,协调到位,讲求实效。

三、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为下级做表率。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要勇于改革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四、认真接待、解决病人投诉,积极化解医患矛盾,不推诿、扯皮,维护病人的合法利益,认真查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后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后勤工作,树立为病人服务、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工作尽职尽责。

二、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常规,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文明生产,文明操作。认真细致,准确及时,认真、及时解决医疗一线的需求。

三、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食品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遵守劳动纪律,增强法制观念。

四、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廉洁奉公,不拿公物送人情。

五、严格执行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清洁优美的环境和优良秩序。

六、物资采购人员要规范采购行为,做到清正廉洁,不利用工作之便采购“三无”产品,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仪表规范

第九条 工作时间衣帽整洁,佩戴名签,不着工作装到公共场所。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不准穿高跟鞋和响钉鞋。

第十一条 不准佩戴与职业不相称的装饰品, 女职工可淡妆打扮,发型美观大方,不留长指甲。

第三章 语言规范

第十二条 语言朴素、准确、精炼,语调亲切,充分体现主动、热情、礼貌、体贴、周到和谦虚的态度。

第十三条 根据病人的不同年龄,使用礼貌用语。不许用“哎”、“喂”或床号代做称呼。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对病人要做到有问必答,不应漫不经心、态度冷淡,不准粗言粗语、高声喊叫,服务做到“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四章 服务态度规范

第十五条 精神饱满,微笑自然,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第十六条 征求病人意见或与病人对话时,态度要诚恳,向病人解释时要耐心、仔细。

第十七条 要随时注意病人思想情绪变化,尊重、理解病人,多作解释、说明、安慰工作,对思想负担较重或拒绝治疗的病人,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解决。

第十八条 病人如有不礼貌言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不得与病人争辩、吵架、顶撞或以教训、斥责的口吻对待病人,应冷静、理智、克制地向病人讲清道理,必要时要向上一级报告解决。

第五章 工作纪律规范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许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不许饮酒及酒后上岗,不吃零食,不坐病床,不三、五成群闲谈嬉笑。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如打麻将、玩扑克、看电视、洗衣物等。

第二十二条 不允许嘲笑病人,用病人的病态动作开玩笑。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兼做职业范围以外的工作(如为厂、商家做代理)获取利益。

第六章 环境卫生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检查院内卫生。

第二十五条 候诊椅、门窗、墙面无灰尘,病房、诊室、庭院、大厅、走廊要整洁,地面无积水、垃圾;诊疗台及有关设备要保持清洁,安放整齐,各种电器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暂存、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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