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遵循“有案必查、查实必究”原则,特制订以下处理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医务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等用量信息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 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务人员参与欺诈骗保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医务人员乱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责令将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不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1.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旅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城、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500元以上(含5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括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5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索职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500元以上(含500元)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500元以下的,除退还外,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收取500元以上(含500元)回扣的,除退还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医务人员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违反“九项准则”当事人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可视其违规情节、认识态度、改正表现等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当事人为支部、科室负责人且违反“九不准”规定情节较重的,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按程序免去其负责人职务。接照“一岗双责”规定同时给予其分管领导诚免谈话等处理。
3.对于一人多条或多次违规违纪者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行风领导小组
2023年1月5日